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孫藝娜
- 當事人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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