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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534,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1,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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