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岱德股份有限公司、曾鴻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岱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4,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