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1號
- 聲請人
-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啟昭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排除侵害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築廢棄物(面積約200平方公尺)自系爭土地清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113年度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700元,參見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推算其價值應為1134萬元【計算式:56,700元×200平方公尺=11,3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