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葉啟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排除侵 害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 築廢棄物(面積約200平方公尺)自系爭土地清除並將上開土地騰 空返還原告,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113年度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700元,參見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推算其價值應為1134萬元【計算式:56,700元×200平方公尺=11,3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另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