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紀禹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紀禹嘉 訴訟代理人 紀華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