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
- 原告
- 叡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鑾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伯堯律師
- 被告
- 博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6萬275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6萬275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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