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冠達營造有限公司、江永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玥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家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