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 原告
- 堃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添來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屠怡婷即騰煬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9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