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堃捷有限公司、康添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堃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添來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屠怡婷即騰煬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