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紀駿三、鉦昱工程行、林偉勳、林家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紀駿三 被 告 鉦昱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偉勳 被 告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3年8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73萬58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73萬4700元) 1 利息 73萬4700元 113年7月21日 113年7月31日 (11/365) 5% 1,107.08元 小計 1,107.08元 合計 73萬5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