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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0號

給付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孫藝娜

原告
辰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押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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