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5號
- 原告
- 李姍珊
- 原告
- 李玄龍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尤詩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惠双房屋文心旗艦加盟店等3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
800000+0000000=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