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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5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李姍珊
原告
李玄龍
共同送達代收人
尤詩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惠双房屋文心旗艦加盟店等3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

800000+0000000=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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