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7號
- 原告
- 銘彥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森
- 訴訟代理人
- 李傑儀律師
- 被告
- 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豐樂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頭雄
- 被告
- 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007萬58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2項標的互相競合,僅依其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7萬584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8萬87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