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
- 原告
- 永興鍛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承諭
- 被告
- 紀俞安
紀梨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另案就同一標的物鑑價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66,580元,起訴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
紀梨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另案就同一標的物鑑價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66,580元,起訴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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