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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賴暎泓

當事人(被告張廖靖湄即富傑工業社、劉學洋)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6,138元(本金520123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113年8月7

日共6015元,合計526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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