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賴暎泓
當事人(被告張廖靖湄即富傑工業社、劉學洋)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6,138元(本金520123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113年8月7
日共6015元,合計526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