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賴暎泓 當事人(被告張廖靖湄即富傑工業社、劉學洋)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138元(本金520123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113年8月7日共6015元,合計526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