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眾寬實業有限公司、呂鍵億、魏典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眾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鍵億 被 告 魏典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