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 原告
- 黃百謚
- 訴訟代理人
- 張詩瓛
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0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