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百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黃百謚 訴訟代理人 張詩瓛 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000元,應繳裁 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