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環宇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朱憲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環宇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憲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灣捷商用飛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9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