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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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