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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 原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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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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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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