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太順科技有限公司、陳科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