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2號
- 原 告
- 郭武元
- 被 告
-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威泓
- 上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萬1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 費新臺幣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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