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武元、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徐威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郭武元 被 告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萬1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