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泓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訴訟代理人 郭子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首帆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首帆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2,205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