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1號
- 原告
- 劉雪玉
- 原告
- 嚴明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維綱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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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13年5月間簽立委託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不存在,原告可得之利益即為主張因系爭契約關係不存在後,毋庸依系爭契約履行之仲介服務費用給付義務,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系爭契約約定之仲介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核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