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勝峯、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4號 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86萬5490元,應徵收第1審裁 判費19萬5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