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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8號

確認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邱奕翔
被告
京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翔輝
被告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翔輝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經濟目的相同,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契約總價新台幣(下同)3780萬元計算;訴之聲明第三項

請求每月給付59,175元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以起訴前之損害賠償數額即59,175元計算之;訴之聲明

第四項則以80萬元計算之。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59

,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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