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8號
- 原告
- 邱奕翔
- 被告
- 京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翔輝
- 被告
-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翔輝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起訴後已撤回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請求,故本院僅
就聲明第一項及第四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4萬元(3780萬-177
6萬=2004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則以80萬元計算之。總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3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