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幸福奇想有限公司、張鈞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幸福奇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成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