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1號
- 原告
- 世家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桀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震中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