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白立方藝術有限公司、葉旻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3號 原 告 白立方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旻修 上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凱傑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