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建立、陳美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被 告 陳美好 陳美芳 陳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136萬4,44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萬9,54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434、43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1,810元及13萬1,850元、面積分別為490.90平方公尺及1218.75平方公 尺、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分別為1/4及600/1000,本院參酌 上述資料,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1,136萬4,445元 (計算式:121,810×490.90×1/4+131,850×1218.75×600/1,000=111,364,4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萬9,54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俐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90.90 121,810元 陳美芳:1/4 陳美香:1/4 陳美好:1/4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4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218.75 131,850元 陳美芳:75/1000 陳美香:75/1000 陳美好:250/1000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