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顏瑞成
- 原告王竣瑩
- 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3號 原 告 王竣瑩 被 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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