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君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凱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被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69,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