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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日生化工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友田貴士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被告
軒裕整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日圓7,000萬元,依臺灣銀行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9日)之日圓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0.2277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萬9,000元【計算式:7,000萬元×0.2277=1,59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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