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8號
- 原告
- 日生化工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友田貴士
- 訴訟代理人
- 徐崧博律師
- 被告
- 軒裕整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日圓7,000萬元,依臺灣銀行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9日)之日圓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0.2277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萬9,000元【計算式:7,000萬元×0.2277=1,59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