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勇和美國際有限公司、王俊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勇和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淵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劉旻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翊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430元(計算式:480,950+274,480+1,500,000=2 ,255,4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童秉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