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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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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尚仁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被告
莊尚仁

莊尚義

莊尚文

莊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於被繼承人莊永堆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其中1,200萬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8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就其中1,200萬元部分應併算104年7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9日止之利息為553萬3,151元【計算式:12,000,000元×5%×(9+81/365)=5,533,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53萬3,151元(計算式:5,000萬元+553萬3,151元=5,553萬3,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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