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謝佳諮
- 當事人宇納科技有限公司、曲速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 被 告 曲速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世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曲速能源有限公司、張世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7,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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