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堂庭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昶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堂庭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珮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95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