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紀秀鐘、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林彰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紀秀鐘 訴訟代理人 白育瑋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518,65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8,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