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沈政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3號 原 告 沈政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苑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惟被告御苑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9,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