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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沈政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苑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惟被告御苑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9,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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