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0號
- 原告
- 鼎基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吉凔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宏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41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