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董川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6號 原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0,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