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羅啟帆、新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郭政穎、郭政穎即凱信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 告 羅啟帆 被 告 新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穎 被 告 郭政穎即凱信企業社 被 告 郭政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266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38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萬2,900元) 1 利息 51萬2,900元 113年7月2日 113年9月4日 (65/365) 6% 5,480.3元 小計 5,480.3元 合計 518,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