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6號
- 原告
- 樸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滄松
- 被告
- 艾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宗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
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8萬7951元,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008萬7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