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祐祥直升飛機股份有限公司、林正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祐祥直升飛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寶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