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7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煒壬
- 訴訟代理人
- 柯怡君
- 被告
- 張育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1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為29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