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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告
張育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1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為29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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