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董庭誌

  • 當事人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黃日昇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7號 原 告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秦 原 告 黃日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9萬9,7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2,1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下合稱系爭車輛);備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動產之價值。依前揭說明,原告先、備位之請求,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然原告備位聲明係先位聲明不能給付時之代償請求,故先、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均相同,就備位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動產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且經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車輛之現值,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參以原告所提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車輛之一般價格為8萬元,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68萬元(計算式:8萬元×96輛)。至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車輛之價值,則參原告所提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車輛之現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551萬9,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19萬9,700元(計算式:768萬元+2,551萬9,700元),依修正 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1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 請費2,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萬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政偉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