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 原告
- 張怡伶
- 原告
- 周璟安
- 原告
- 周璟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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