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怡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張怡伶 周璟安 周璟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