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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陳嘉慶

  • 原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字節跳動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 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被 告 字節跳動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美金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亦即本件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 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293,600元(計算式:美金40,000元×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0月18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32.34元=1,2 93,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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