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
- 原告
-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閔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9,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