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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號

終止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楊麗華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告
趙珮吟

趙御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及其上同段220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權利範圍1分之1,建物與土地合稱系爭470號房地)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1)及其上同段218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權利範圍1分之1,建物與土地合稱系爭458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470號房地及系爭458號房地之價值核定之。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470號房地及系爭458號房地之同地段(松觀段)、建築型態相似(住宅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屋齡相近(系爭470號房地、系爭458號房地屋齡約28年)之不動產,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者,於民國112年8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02,962元,而系爭470號房地面積共計161.28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8.9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0.9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1.38平方公尺(即4650.3平方公尺×132/10000,小數點後兩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61.28平方公尺】,即48.79坪(計算式:161.28平方公尺×0.3025=48.79坪),是系爭470號房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02,516元(計算式:202,962元/坪×48.79坪=9,902,51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系爭458號房地面積共計194.63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15.0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1.07平方公尺+花台0.6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7.89平方公尺(即4650.3平方公尺×146/10000,小數點後兩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94.63平方公尺】,即58.88坪(計算式:194.63平方公尺×0.3025=58.88坪),是系爭458號房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950,403元(計算式:202,962元/坪×58.88坪=11,950,40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52,919元(計算式:9,902,516+11,950,403=21,852,9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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