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謝明宏、陳冠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楊儒樵律師 被 告 陳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定為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