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祺文、旭貿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被 告 旭貿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被 告 蔡慧芬 陳嘉平 陳清隆 蔡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旭貿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旭 貿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第2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慧芬、陳清隆、陳嘉平應連帶給付150萬元之損害賠償;第3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慧芬、陳清隆、蔡昀哲應連帶給付4,244,662元之損害賠償,以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744,662元(計算式:1,000萬元+150萬元+4,244,662元=15,744,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