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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劉承翰

  • 當事人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旭貿興業有限公司蔡慧芬陳嘉平陳清隆蔡昀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被 告 旭貿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被 告 蔡慧芬 陳嘉平 陳清隆 蔡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旭貿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旭 貿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第2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慧芬、陳清隆、陳嘉平應連帶給付150萬元之損害賠償;第3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慧芬、陳清隆、蔡昀哲應連帶給付4,244,662元之損害賠償,以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744,662元(計算式:1,000萬元+150萬元+4,244,662元=15,744,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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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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